原告赵**诉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举行了结婚典礼,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6月**日生育女儿赵**、赵**。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农历八月十五左右,被告回其娘家居住,后经我多次去叫,被告提出要把我父母撵出家门,且让我父母承担两个女儿的学费,由于该项条件我无法接受,再加上我与被告长期分居,现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赵**、赵**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觉得我们的婚姻感情没有破裂,我之所以的生气回娘家居住,只是想...(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