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哈尔滨市万家宝鲜牛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万家宝公司支付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828.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9,52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732.88元;3.判令万家宝公司支付补足李*伤残津贴差额48,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万家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因李*与万家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标准不能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应以2018年统筹地区(哈尔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80.92元/月为标准进行计算。一审法院按李*月工资2270.23元的标准进行计算错误,应予以纠正。二、因万家宝公司不作为致使李*工伤认定的时间延后12个月、伤残鉴定时间随之延后,导致李*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降低,与李*实际应领伤残津贴产生差额,给李*造成经济损失,李*的该项损失是由万家宝公司造成的,按法律规定万家宝公司应给予补足。一审法院对李*补足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万家宝公司辩称,万家宝公司与李*之间的劳动关系未依法解除,即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李*在受伤前的工资应当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2,270.23元作为计算的依据。...(本文书还有6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