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让区国税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洁丽洁公司上诉称:1.撤销(2019)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49,838.0203元、违约金8,004元;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同的解除,本质上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合同的解除,而且至今这些员工依然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合同解除后税务局应该向上诉人退回派遣员工,而被上诉人未退回派遣员工,却单方强制派遣员工继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这已经构成违约,不...(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