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王**及原审原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迪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2019)云34民终****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对判决金额及利息进行责任划分,判明申请人杨*和被申请人王**各自承担的比例。2.判令由王**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法院判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各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份额。原审判决未对判决款项及利息进行责任划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被申请人王**先后向申请人借支工人工资、生活费,加上一审原告项*负责人肖志...(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