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省红河州农业学校(简称红河州农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请求启动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归纳为:1.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解聘王**的决定》证据不足,《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