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宣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其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汪**,被上诉人市政府出庭负责人副市长冯**,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5月18日,市政府作出“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在市政府作出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后,王**未提出异议。2018年8月8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2018年12月20日**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报告送达王**。2018年12月21日,王**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于2018年12月28日维持了原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在同日将复核结果送达王**,同时告知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分会申请鉴定,但在期限内王**未提出鉴定申请。后房屋征收部门与王**经多次协商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2019年9月26日,市政府作出164号《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决定》并于同日进行张贴公告。2019年9月...(本文书还有4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