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开元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与上诉人娄**的第二条上诉理由相同。综上,上诉人开元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朱*和中房公司承担。
为支持其上诉理由,上诉人娄**、开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二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1、申请书1份、顺丰速递单1份、快递回函1份、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娄**向一审法院提出中止申请,理由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径直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2、署名被上诉人朱*的《收条》2份、署名朱*的《收条》3份、署名王*梅的《收条》1份、2013年11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户回单》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2张。证明上诉人娄**和开元公司已支付被上诉人朱*工程款共计2840000元;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质保金和税金应当由被上诉人朱*承担,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结。利息部分应不予支持。
4、《施工面积单》一份。证明上诉人朱*施工的**号楼的施工面积为30354.626平米。同时,上诉人朱*给下面承包班组的工程款仅是每平米30元,这也说明其应该承担税金。
被上诉人朱*答辨称:l、法律规定只有中止诉讼时,人民法院才会做出裁定书,对于不同意中止的处理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应当以裁决书的方式告知对方,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告知。二上诉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一审法院口头通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为了让二上诉人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一审法院将开庭时间进行延期,并且重新以法定的方式确定了开庭日期,以法定的程序通知了二上诉人。但二上诉人在法院明确告知其中止申请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7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