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好民居公司赔偿逾期进户违约金15,740元。事实和理由:1.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15年5月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前,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期内的购房人起诉,...(本文书还有3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