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好民居公司赔偿逾期进户违约金15,53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8日开始受理本案同类型案件的起诉,引起本案同类型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本案同类型案件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鲍**在2018年之前已经起诉,不存在超...(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