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姚*诉被告崔**、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崔**的委托代理人代永红,被告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0年10月11日14时30分许,原告驾驶豫g×××××号轿车在新乡市××路南桥友谊路口与被告崔**驾驶的豫g×××××号轿车相*,造成原告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责任认定,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该车在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参保。原告的车辆为出租车,营运手续齐全,但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及修车期间不能营运,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评估费、交通费共计3095元;2、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1200元;3、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