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阅卷、调查和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新海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依法对一审判决第五项内容予以改判;2.判令解除吴*与新海都之间的劳动关系;3.判令新海都支付护理费1501元;4.判令新海都支付伙食补助费900元;5.判令新海都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6.判令新海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7.判令新海都支付延长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48000元;8.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新海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2016年10月19日,吴*到新海都工作,同年因工负伤,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伤残七级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吴*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2019年6月1...(本文书还有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