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再审请求:撤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婚生小孩李*妍由李**抚养、李**不支付唐**经济帮助费、李**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导致判决错误。1.唐**患有严重疾病,无收入来源且居无定所,在婚姻存续期间唐**对小孩也不管不问,李*妍由唐**抚养不利于李*妍的成长;2.由李**向唐**支付经济帮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唐**的对外借款,李**不知情。
唐**提交意见...(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