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与被告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诉称,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广平街**号房屋共有**层,总建筑面积345.23㎡,是原、被告父亲李**为了解决两个已婚儿子李**、李**的工作和住房问题,以广平卫生院医生身份分别于1983年、1984年申请建房用地,由李**、李**出资建成的**房屋建成后,由李**、李**两兄弟分别经营药店和杂货店**楼上房屋则与父母亲共同居住。1994年李**曾亲笔立下分屋簿,又立下遗嘱明确该房屋属于李**、李**两人所有。××故后,被告李**坚持认为其有权继承该房屋并占有三分之一,原告李...(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