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朱*甲(2012年5月**日出生)。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从2014年2月8日开始分居,经多次协商,原、被告于2014年10月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离婚;2、婚生子朱*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最少给付5000元抚养费,至朱*甲十八岁止,每月5日前汇入女方账户。如遇物价上涨,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增加的情况,男方应当增加抚养费金额;3、婚后共同财产哈尔滨市宣化街某汽车配件商店现所有货品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某汽车配件商店共有三个业务电话,其中号码为×××归女方使用,男方负责协议签订之日更名至女方名下;4、婚后共同财产车号为×××的奥迪q5汽车归男方所有,该车的贷款余额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给付女方150000元作为补偿,2014年10月16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如男方违约,男方自愿放弃本协议全部权利,净身出户。如发生男方一个月未还货款的行为,则该车改为无条件归女方所有,已付150000元补偿款不予退还;5、哈尔滨市宣化街某汽车配件商店的现有电脑、主机及电脑内的软件和所有程序归女方所有,女方可择日全部将上述物品搬走;6、婚后租赁的哈尔滨市宣化街某汽车配件商店现房归男方使用,婚后共同租赁的库房(位于第二方圆里)归女方使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立即开始履行协议,并对共同经营的汽车配件商店进行分割,原告将自己的配件拉走。但被告只给付原告80000元,余款70000元未给付。...(本文书还有6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