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临高金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亚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高金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临高金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3286.81元;二、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临高金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2250...(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