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王**与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2.判令姜*向王**支付租金425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404元,此后应以4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姜*向王**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560.87元;4.判令姜*退还王**房屋门面的遥控器或支付因遥控器丢失产生的损失500元;5.判令由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5日,姜*因经营需要,与王**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王**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浏***小区××栋××号门面(以下简称案涉门面)出租给姜*,租金为5000元...(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