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公司)与被告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齐**返还业务拓展费700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润恒公司与齐**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齐**租赁润恒公司市场内商铺(库房)一间用于经营水果,期限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共计三年,年租金40000元。齐**需保证于2013年8月前调运葡萄等水果20吨并卸入商铺库房;保证在合同期内每个果季(每年7月29日起至次年7月28日止)到货量不少于2000吨;如有违反,视为违约。润恒公司为确保齐**依约履行,支付齐**业务拓展费700000元。合同签订后,齐**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调运...(本文书还有4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