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公司并不存在,且公司也未在阿拉善盟发改委申请过风电开发项目的情况下,以阿拉善盟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甲、丰某签订了《工程施工议标协议书》,骗取张某甲、丰某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还被害人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甲、丰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付款)收条、证人李*忠、王**、马...(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