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赣州大力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赣州明德实业有限公司、赣州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力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赣州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赣州明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大力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4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21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94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5日为23304元);4、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赣州明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3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