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老河口市孟*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老河口市孟*中心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6年8月11日,原告因膝部稍肿胀、疼痛入住被告老河口市孟*中心卫生院,该院医生朱*华接诊治疗。检查诊断,右胫骨外生骨头疣,右膝关节退行病变,行胫腓骨切除手术,术后因膝部水肿,活动时疼痛,病情不见好转并加重,2016年12月21日原告转入武汉同济医院诊断治疗,行右膝关节镜探查+右胫骨近端骨软骨瘤切除术+右膝内侧副韧带重建术治疗,术后韧带损伤再次手术,并导致膝关节部分功能受障碍,现已出院。2017年4月5日经襄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8月30日,老河口平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周**的损伤作出鉴定,原告周**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医疗费2179.46元、2、残疾辅助器具费146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4、误工费31390元、5、护理费51100元、6、残疾赔偿金264474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4487元、8、交通费7327元、9、营养费10950元、10、鉴定费8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395434.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周**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3、4、老河口市孟*中心卫生院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各一份、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外科入院证、病情证明单、骨科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各一份、老河口市第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各一份、老河口市第二医院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各一份。分别证明原告于2...(本文书还有7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