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阳光财险漯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晁*、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含后续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三轮摩托车修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暂定30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810907.8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被告李**驾驶豫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漯公路西华县址坊镇南陀村路段时,撞到原告李**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原告李**身体多处严重受伤,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损毁。经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及原告李**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承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豫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阳光财险漯河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并有不计免赔率的特别约定。被告李**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本文书还有5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