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杨**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杨**、杨**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并裁定该案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该案由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