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因与被告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特别授权代理人吕**,赵**,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段**、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赵**、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4日22时,赵**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在长垣××××期门口处,将张**撞伤,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车辆在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张**赔偿。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2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