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华千特种建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华千特种建材商行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冀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6年7月份被上诉人辞职后便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原系上诉人职工,后双方协商一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4445元,上诉人自愿辞去厂内所有职务,因此,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份辞职。上诉人于2016年9月6日为其出具欠其14445元的欠条。但被上诉人又向上诉人提出奖金、提成、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要求增加费用。经双方再次协商确定,上诉人再增加10000元支付给被上诉人,共计24445元。该笔费用以现金方式...(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