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2302元(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4月1日)及违约金7122.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2302元(自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6月13日)及违约金681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22日,原告向青海泰阳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泰阳国际商贸中心商铺委托租赁书》,2013年10月3日,原告与青海泰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泰阳国际商贸中心商铺委托租赁协议》,该协议第1.1条约定:委托租赁商铺概况**层c区1163号,建筑面积19.29平方米,套内面积8.85平方米;第1.2条约定:委...(本文书还有4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