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支行(以下简称光大万家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涟源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和被告光大万家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建行涟源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七万储蓄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下半年,原告在第三人开户办理银行卡储蓄业务,银行卡账户为xxx,累计存款70137.75元。2015年6月6日,原告收到建设银行的短信提示,被告知原告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于此刻在被告处支出7万元。原告发觉异常后马上到建设个的自动柜员机上查询,但...(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