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佳星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星影城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佳商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星影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新一佳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星影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4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新一佳商业公司退还佳星影城公司租赁押金200000元;3、新一佳商业公司支付佳星影城公司违约金1804800元;4、由新一佳商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湖南潇湘影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一佳商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湖南潇湘影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新一佳店”项目商业楼第**层面积约2100平方米房屋作为潇湘影城放映地,并约定租赁期限10年,租金为35.81元每平方米,75200元每月,90.24万元每年,第三年开始递增5%,押金20万元。2014年11月18日双方又签订《潇湘影院新开铺店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免租期延长到2015...(本文书还有4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