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与被告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凤阳农村公路局”)、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滁州路桥公司”)、安徽迅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迅达路桥公司”)、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凤阳农村公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被告滁州路桥公司、安徽迅达路桥公司、姚**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凤阳农村公路局、滁州路桥公司、安徽迅达路桥公司、姚**连带赔偿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71217.4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凤阳农村公路局将凤阳县大庙至邬*的大邬*改造工程发包给滁州路桥公司。滁州路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安徽迅达路桥公司。安徽迅达路桥公司便指派姚**带领工人到工程所在地进行施工。施工方因路面抬高,造成下水道的排水沟太窄、太浅等问题,将位于叶**家门前的下水道盖板掀开挪走后,没有及时加盖,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叶**在回家时,跌进自己家门口的下水道里,造成股骨粗隆间骨折。先送到凤阳县人民医院,后转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3月,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对赔偿问题,各方协商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凤阳农村公路局辩称,案涉工程凤阳大庙-邬*公路改造...(本文书还有5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