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梁**合伙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合伙做生意,双方算账之后被告欠原告45000元,有被告打的欠条为证。后原告每年向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6日,被告梁*...(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