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钢管、扣件款人民币4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6日,被告因承包工程的需要租赁原告的钢管和扣件,就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协议。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钢管和扣件租赁费42500元。被告在2014年8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被告张**未出庭、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本案如下事实:...(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