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刘*、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岸公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两岸公司、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判决称“关于刘**要求刘*偿还5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的账单中显示,该笔50万元款项及利息已经归还。只是未及时向刘**索要借款凭证。二、一审法院对刘**提供的证据三、五、六予以采信是错误的...(本文书还有3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