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利平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武、徐文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普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孙**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被保险人投保情况:2012年11月23日,孙**的轿车(车牌号为辽c******,车架号wbafa11026lt62587)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投保了车损险(限额75222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1月22日。二、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3年5月26日,孙x驾驶孙**的该投保车辆在临河区朔方路行驶时,与高x...(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