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丁琼到泗县泗城镇泗州商城被害人陈*开的童装店买过衣服后,盗走被害人陈*放在店门口的电动车前篮子里的钱包,包内有现金6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一部苹果5s手机等物品。后经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60元。
2.2016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丁琼到泗县一小南门鑫阳光服装店,盗走被害人马某放在店内拐角处一个钱包,包内现金人民币980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琼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本文书还有1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