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强*、天津市金华亿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绪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胡**,被告强*,被告天津市金华亿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7月8日7时45分,被告强*驾驶被告天津市金华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津n******轿车沿红桥区天平路由南向北行驶停车开右侧门时,由于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与同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接触,造成双方不同车辆损失及原告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天津市金华亿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强*、天津市金华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本文书还有4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