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宁县健商堂枸杞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冯*、张**、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225333元(按月利率2%自2013年7月2日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共计425333元,之后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冯*、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10月4日,借款月利率为2.5%,逾期利率为5%;被告冯*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冯*、张**发放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冯*、张**清偿利息至2013年7月2日。2015年12月7日,...(本文书还有2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