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天源兴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安成(并任主审)、关宇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沈阳市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号中兴住宅3台电梯进行应急维修,并参与该工程结算价款初审,而上诉人自始至终也未参与其中,故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其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工程还没有进行最后的决算,合同双方对维修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条件、时间等亦未做明确约定,而且至今双方也未对案涉维修合同进行最后协商,故本案应...(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