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7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判令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6437447.55元及利息,窝工损失10678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涉案工程和***小区商住楼在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6437447.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即本案执行依据。2017年1月10日,该院作出(2016)冀02执****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万元。
另查明,2011年1月7日,唐山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依据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本文书还有1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