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丁*、王*、殷*、丁*、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泌阳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殷*、王*及四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泌阳县供电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957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原告应被告丁*、丁*家相邀为其维修房屋时,被房顶处高压击中,电伤四肢,住院53天,被告仅支付5000元后,不再支付医疗费。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39576元。
被告丁*、殷...(本文书还有3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