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5)鸡东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平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平安公司解除p19310*****94057号保险合同无效;2、平安公司继续履行p19310*****94057号人身保险合同;3、平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理赔重疾保险金80000.00元、住院日额1100.00元、医疗费7744.38元、交通费356.00元、利息2430.7...(本文书还有2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