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14时20许,被告谢*驾驶车牌为湘bp96**号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芦淞区株渌路北往南行驶***小区前路段时,遇原告袁*东往西方向横过马路准备上停在路边的小客车(湘b2dg**),谢*所驾车右前部与袁*身体发生碰撞后,袁*身体又与湘b2dg**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袁*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株洲市三三一医院、株洲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6天,共花费医疗费157930.95元,其中原告支付了17214.17元,被告谢*支付了130716.7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了10000元。2018年1月29日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袁*的伤情已构成玖级伤残;伤后误工21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道路事故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谢*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2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