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委托代理人韩**、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詹**,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2015年11月20日08时00分,被告陈**驾驶机动车冀j×××××沿御河路朝***小区院内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东向北右转弯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自行车损坏、原告受伤的后果。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被告陈**“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认定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而住院治疗(包括后续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产生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且原告伤势较重,已构成伤残,并产生残疾赔偿金等一系列损失。经查机动车冀j×××××登记在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残疾人联合会名下,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本文书还有4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