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秀发、陈**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17)云0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秀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陈**判处。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胡秀发、陈**在昆明市明波百集龙广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胡秀发背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0块,重13.9702千克。
在复核讯问中,被告人胡秀发提出民警没有抓卖毒品的人;毒资是陈**出的,不应认定其是主犯。被告人胡秀发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不当。被告人陈**的指定辩护人...(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