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祁正平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107)云23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正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458克及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祁正平。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祁正平驾驶藏匿有毒...(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