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优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城公司上诉请求:判令优力安公司赔偿工地材料设备损失,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其于2012年8月25日与优力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后,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8月28日金城公司将优力安公司起诉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前述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其于2014年8月下旬欲取...(本文书还有1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