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诉人针对他方上诉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类同。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与河南悉诺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依法判决李*与信阳电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信阳电信公司为李*补交社会保险,并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信阳电信公司向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3280元。4、信阳电信公司向李*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14827元。5、信阳电信公司向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4910元。6、信阳电信公司向李*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28551元。7、信阳电信公司向李*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0011元。8、信阳电信公司向李*支付拖欠的2014年的业务提成46268.7元。9、信阳电信公司向李*支付最低工资差额部分工资900元。10、请求判决电信公司支付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给李*。11、河南悉诺公司对李*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信阳电信公司、河南悉诺公司承担。
原审...(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