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惠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瓜州嘉能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惠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瓜州嘉能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惠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2230元;2.要求被告按年利率3.5%支付2015年8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的欠付货款的利息27949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被告瓜州嘉能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十六次从原告位于肃州区西郊工业园闽发建材批发市场赊购瓷砖、瓦片等货物。截止2015年8月22日,被告共计从原告处赊货物总价款为342230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2015年8月22日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