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9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根据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并根据原告沈**的申请,又提请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2018年5月31日,原告沈**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对原告沈**的医疗费34,039.65元(不含伙食费)...(本文书还有2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