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
法定代理人朱**,女,汉族,1971年6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吴**的母亲。
原告陈**与被告朱**、吴**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熊**,被告朱**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聂**、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吴**系原告之子,被告朱**之丈夫,被告吴**之父亲。2013年7月24日晚21时55分,黄世卫驾驶汽车与吴**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富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富公交认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世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承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黄世卫本应赔偿吴**家属死亡赔偿金421,50.00元、丧葬费22,540.50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38,181.00元。但经过协商,黄世卫自愿赔偿原告、被告550,000.00元人民币,但不含医疗费、抢救车费和鉴定费。签订协议后,黄世卫已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被告朱**,但被告朱**拿到赔偿款后,仅给予...(本文书还有4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