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在列泰港生物为被告时,注明的理由为泰港生物系“由原成都都江堰泰港养殖实业有限公司和原德阳泰港开发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而成”。
2002年12月24日,西藏农行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被告申请》,称由于被告帕堤娅公司下落不明,需将起诉文书公告送达,时间长达两个月,为使本案早日审理,申请只保留将泰港实业、泰港生物作为被告,即放弃对帕堤娅公司的起诉。
被告泰港实业、泰港生物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1999年2月4日,西藏农行(贷款人)与泰港实业(借款人)在成都京川宾馆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西藏农行向泰港实业提供短期经营周*贷款850万元,期限一年,即1999年2月4日至2000年2月4日,月息5.325‰,按季付息。抵押人泰港实业、成都都江堰泰港养殖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都江堰公司”)以位于成都都江堰市巨源镇金江村四组、土桥乡江安村六组的两块面积为106627.88平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都**(1995)字****号、都**(...(本文书还有3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