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不服郸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xx,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
本案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是:2017年5月30日郸城县公安局对原告杨**作出的郸公(双)强戒决字(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该决定载明:河南省郸城县双楼乡双楼行政村杨*村社区戒毒人员杨**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28日未向双楼乡社区戒毒(康*)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请假及外出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超过30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5...(本文书还有1189字未显示)